遺囑是否生效! 讓律師來告訴你~
A君老年喪偶,婦人B君照顧其晚年,A君過世後,留下房地與百萬元之遺產,B君兒子C君提出A君12年前曾自書遺囑,要將房地留給C君,但退輔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認為遺囑僅有影本,然遺囑前後2頁內容有所矛盾,且遺囑附表頁也沒有寫年、月、日和蓋用騎縫章,不符自書遺囑法定要件。再者,遺囑中出現「親筆」和「親笔」等正、異體字,另用印位置不同,判斷非同時間書寫,據此拒絕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C君提起訴訟,台北地院判決其敗訴,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仍駁回該訴。
老人家最怕的事之一,是看著自己一生努力的積蓄,在死後成為子孫撕破臉爭搶的東西,因此大部分人都會提前立一份遺囑,交代完後事。因遺囑係要式文件,若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書寫,即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立遺囑前須注意細節!以下介紹
遺囑的形式與注意事項:
老人家最怕的事之一,是看著自己一生努力的積蓄,在死後成為子孫撕破臉爭搶的東西,因此大部分人都會提前立一份遺囑,交代完後事。因遺囑係要式文件,若是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書寫,即會被認定為無效,因此立遺囑前須注意細節!以下介紹
遺囑的形式與注意事項:
- 自書遺囑: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縱有簽章仍難認為有效之自書遺囑。
- 公證遺囑:須經過公證人的公證,具有一定的證據效果,真偽爭議最少,因此是設立遺囑方式中大部分人立遺囑之選擇。
- 密封遺囑:該方式是將已經密封之遺囑向公證人提出,因此密封遺囑實際上可能已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只是多了密封及公證的手續,既兼顧隱私,亦經公證方式加強其效力。
- 代筆遺囑:由他人代為書寫遺囑,此方式有點像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的結合,而為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的超勢,代筆遺囑書面不以手寫為必要(得以電腦打字為之),但自書遺囑依舊以手寫為必要。
- 口授遺囑:須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因此口授遺囑一定要在緊急情況下才成立。{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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