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詐欺、洗錢、人頭帳戶等)
案件說明 - 111年度偵字第15833號本案辯護律師郭昌凱在瞭解案情後即請被告整理與詐騙集團之間對記錄,見其中對話紀錄事實明確且有詐騙集團所偽造之貸款公司即貸款契約等資料,為此便具狀向承辦檢察官說明被告亦為被害人,因詐騙集團使用詐術騙取被告信任使其陷於錯誤交出金融帳號及提款卡等事實,顯見被告非詐騙集團成員或有幫助之意,幸慶經由郭昌凱律師努力不懈為其辯護,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裁處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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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說明 - 111年偵字第30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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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辦理貸款信其詐騙集團貸款話術交出金融帳號及提款卡,辯護律師郭昌凱於雙方對記錄中找尋關鍵字句證實被告為其詐騙集團欺騙並非其成員亦未獲取任何利益,續經具狀及地檢署開庭詳細說明後為被告擺脫嫌疑,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裁處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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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金訴字第45號/109年度上訴字第3166號本案較為特殊,被告2人皆受騙為詐騙集團收取車手面試資料,故被承辦檢察官認為有幫助詐騙集團之意圖,本案雖經承辦檢察官起訴歷經地方法院及上訴高等法院等訴訟程序,惟經辯護律師郭昌凱具狀及開庭說明被告2人亦為詐騙集團所欺騙,從對話紀錄中可見被告2人對於交派工作之詐騙集團成員身分未曾懷疑誤以為是一般公司行號,被告確信其交派之工作是代為面試人員及收取資料,所幸辯護律師郭昌凱訴訟方向正確且詳查其事實經過為被告2人極力辯護,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皆為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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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案件
111年度調院偵字第25號
本案被告駕駛小客車往左迴轉時未暫時停止注意燈號及前後左右方有無車輛行人通行等事由撞擊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導致受害人死亡,於偵查程序中經辯護律師郭昌凱瞭解案情後知悉案件應無疑慮,便極力與受害人家屬協商,希冀為被告爭取緩起訴之可能雖和解過程屢遭波折,惟受害人家屬仍感受到被告及辯護郭昌凱律師所展現之誠意後同意和解,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裁處本案被告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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