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付出勞力換取薪資,
薪資可謂是勞工工作的動力,
所以當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
當然有權利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
給付加班費的爭議若發生在員工離職後,
前員工突然向雇主主張自己工作期間加班的加班費,
雇主是否有義務要給付加班費?
依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加班費的法律性質為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所以請求權時效為5年,
超過5年以上的加班費雇主可以主張罹於時效,
而拒絕給付加班費。
至於有無加班的事實?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83號裁判要旨:「勞工在正常之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為雇主提供勞務,除其提供勞務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外,勞工當無本於勞動契約或勞動基準法規定,向雇主請求報酬之餘地,因其延長工作時間,本不在雇主預期之範圍中,勞工自無強使雇主受領其勞務給付之理。因此,勞工主張有加班之事實者,應就其確有延長工作時間、且有業務需要、提供勞務等節,盡舉證之責」。
依照法院見解,員工必須先對自己有於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的事實,
提出相關證據,例如加班的工作照片等。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所以當有勞資爭議時,
提供出勤紀錄是雇主的責任,
若無法提供將可能認定勞工主張加班事實有理由,
雇主一定要注意!
圖片來源:AI圖片生成
薪資可謂是勞工工作的動力,
所以當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
當然有權利向雇主請求給付加班費。
給付加班費的爭議若發生在員工離職後,
前員工突然向雇主主張自己工作期間加班的加班費,
雇主是否有義務要給付加班費?
依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加班費的法律性質為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所以請求權時效為5年,
超過5年以上的加班費雇主可以主張罹於時效,
而拒絕給付加班費。
至於有無加班的事實?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83號裁判要旨:「勞工在正常之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為雇主提供勞務,除其提供勞務係基於雇主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外,勞工當無本於勞動契約或勞動基準法規定,向雇主請求報酬之餘地,因其延長工作時間,本不在雇主預期之範圍中,勞工自無強使雇主受領其勞務給付之理。因此,勞工主張有加班之事實者,應就其確有延長工作時間、且有業務需要、提供勞務等節,盡舉證之責」。
依照法院見解,員工必須先對自己有於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的事實,
提出相關證據,例如加班的工作照片等。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所以當有勞資爭議時,
提供出勤紀錄是雇主的責任,
若無法提供將可能認定勞工主張加班事實有理由,
雇主一定要注意!
圖片來源:AI圖片生成